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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常见问答小知识

时间:2021-11-08 浏览:2269

1、企业年度内各季度实现的利润可否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还是必须在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5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因此,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预缴申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以前年度的亏损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须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认定手续。

2、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定期提供一些行业状况、发展动态等商业信息,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企业的应付未付货款,确实不用支付的,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企业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点规定:“(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制药行业,由于长期打广告所花费的广告费比较大,请问发生的广告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亏损,可否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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