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情况解除可以申请补评:
1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2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3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4 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另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二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信用补评?
1 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2 纳税人不存在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
3 纳税人不存在正在受理的申请;
4 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 纳税信用补评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审核。